作者:沈艳
从法学院到法院,既是角色身份的转变,也是生活状态的转变,对于这些,咱们的“姑法新鲜人”有话说。
2003年的夏天,从我填写高考志愿书的那一刻,我就和法律这个学科杠上了。从法学院到法院,已经快十年的实践,工作和学生时代的主业都是法律,但是也是差异颇多。2016年是我作为社会人社会角色的转变的一年,也是作为法科生往前迈出的一步。目前在法院业务庭从事与法学相关的工作,也可以算是不辜负7年的法学学习生涯了。在法学院和法院的时光,都在思考,都在学习,都在使自己变得更法律人。
一、同样在思考,角色的转变带来了分析问题角度的转变
从法学院毕业后,同学们各奔东西,有的进了公司当法务,有的进了律所成了律师,有的进了公务员系统,还有的从事着与法律无关的工作。而同样是进入公务员系统,也有的是进了公检法等部门,有的则是进了与专业联系不那么密切的部门,我是进入法院成为了一名法官助理。一旦进入不同的岗位,社会分工发生变化,担任的社会角色也发生变化,其代表的立场也会发生改变,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会有所不同。进入工作岗位不到一年的时候,我曾经发过一条朋友圈,大意就是最近工作很忙,需要加班之类的。我的本意无非是最近案子多比较复杂,但是“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个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经常加班到十二点的同学觉得我这种加班都是“假加班”;一个在某建筑公司担任法务经常和法院执行部门打交道的同学回复说怪不得每次找法官都不在;一个担任律师的同学回复说“谁让你们吃国家的俸禄,吃人民的,用人民的”;一个在某市组织部的同学说他连续几天都加班到十一二点。不排除里面有开玩笑的,但是就是毕业之后的这么几个月,让我们的视野从原来的学生转换到了各自的岗位上,看到同一个问题的视角也不再相同。
放到我自己身上也是这样的,即使是看待同一个问题,角色的转变带来的也是结论的不同。就职业选择这件事来说,在法学院的时候我更多的是考虑了就业时的地点,薪资待遇以及职业发展前景的问题。真正进了法院,职业选择就变成了在维持生计前提下的职业发展问题,职业发展也更多的考虑细节问题,即如何处理好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以及案件中与当事人的沟通问题。
这种转变还体现在看待法律热点问题上,有人问我关于这些问题的看法,我现在的第一反应居然是在没有看到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我无法给出任何评价。在学生时代,我很容易被一些表象迷惑,也很容易被舆论引导,而媒体由于其自身需要吸引流量博眼球的特点,有可能发出隐瞒事实或者带有偏见的报道。在没有进入法院之前或者在进入法院工作的一段时间里,我都很容易被这样的评论或者报道带偏,思维走极端,而过一段时间又一些事实被爆料之后,自己的思维又会被带到另一个极端。但是在法院工作,每天接触到大量的是是非非,很多时候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对同一件事,原被告双方讲述着不同的版本,而这个时候,让自己的思维被跟着他们走实在是危险的事情。面对不同的事件版本,我们只能以你提交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你说还过钱,那么你就得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只是泪眼婆娑的絮絮叨叨。在感情上我同情你的遭遇,但是在理智上我无法认可你的观点。在法院待得久了,见得多了,就只相信证据了,而且必须是全面完整的证据。在没有见到完整的证据之前,所以的评论都只能是附有条件的。所以不是因为长大变世故所以说话绕来绕去,而是长大之后见得多了说话不再绝对。
二、同样在学习,学习的重点从理论转向了与实践的结合
人生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法学院的学习更多的是对理论的分析,即从逻辑层面对法律条文、案件进行学理上的分析,等真正进了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摆到我面前,才觉得之前自己的学习颇有一些隔岸观火的味道。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在学校学习回避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面对不同的情况如何申请,由谁审批,国内外制度的差异等等,老师也往往需要用上多节课来讲述这些,但是这个制度到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着实不多。大多数回避往往发生在事前,也极少会有当事人会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与此相对的是送达制度,这部分内容在授课的时候一般就是一句话带过,考试的时候也不会过多涉及。而到了法院的工作中,送达是一项需要卡到具体每天的重要制度。收到案件后五天内必须发副本,组成合议庭后三天内必须发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定期宣判的必须当天发判决书……实际的工作中也经常会被这些deadline搞到崩溃,每天都会有那么几个案件的某项进程到了送达期限,需要当天做完,周而复始。其实想想也很容易理解,回避制度有一项有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意义的制度,在学理上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是送达制度就是定好几天送达,并没有太多学理上的研究价值。
法学院更多的像是用法律解释、概念堆成的象牙塔,呆的久了,可以更好的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思维方式,但是缺乏对法律现实运作的思考,以及对现实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法学院的学习 来源于实践,尤其是研究生阶段,会增加发散性思维的学习,导师也会通过实证研究刻意的将我们引向与实践更贴合的地方。但是这样的研究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容易抓不住重点,成为闭门造车的研究。我毕业论文的题目的《审判委员会运行制度研究》,当时写作论文的时候是基于四川省高院调研的整体结果,并没有区分开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不同情况。在一些基层法院进行个别访谈的时候,我也不太能理解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甚至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只是为了通过另一种形式来规避审判委员会的说法。进入法院后才发现,审判委员会很少针对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案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则是有相关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案件讨论,而经过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也有可能不需要再经过审委会讨论。所以可以这样说,我的毕业论文至少在适用范围上应该对基层法院进行限制。
三、同样是法律,从研究的角度转向了适用的角度
在法学院里接受了长达七年的法学教育,最初是关于法律基本概念的学习,此后逐渐进阶到法治观念、法治原理的学习。刚进入法院发现这些根本用不上,没有人会问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也没有人会问你这项制度的渊源是什么,当事人问的最多的就是:“法官,我能不能拿到钱?”这个时候,你开始和当事人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无疑是可笑的。长期以来,评价体系的不同,导致学院与法院的法律学习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法学院注重科研成果,所以需要对一个概念,一个制度深挖古今中外以及上下五千年的发展沿革,找到别人没有研究过的点,才能获得更高的科研价值。所以我们在法学院的学习也会往这些角度去钻。而法院的评价体系就是审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法律的适用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条文不能创新,法律适用也不能创新。
这些差异我都是有心理准备的,从毕业前的实习开始,我就觉得进了法院,一切都得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之前不重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然而一次我接了某原告的电话,原告说他开庭在外地,不能来开庭,让我们就按照他提交的证据审理。我下意识的就告诉他,你是原告,开庭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只能视为你撤诉。挂了电话我才猛然发现原来我在学校里学到的东西还是可以用于实践的。看过喻中老师的一篇文章,一种法律实践养育一种法治知识。从知识的命运来看,凡是有生命力的知识或观念,基本上都能找到某种特定的人类实践作为它的支撑,作为它的“实践载体”。法学院里流行的知识源出于欧美近现代的经典作家,法院里的法律适用是源于各式各样的法律现实,两者的法律学习实践基础不同,所以侧重点不同。法学院的研究要以法院的实践为基础,法学院的研究若如完全脱离了中国的说法实践,那么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法院的法律适用则应当接受法学院的研究的“批评”,法学院的研究可以针对现有的法律漏洞进行研究,并最终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从法学院到法院的一年多时间,我多了房租,少了舍友,住宿环境从1200元一年的三人间变成了1200元一个月的单间;多了固定收入,少了空闲时光,在经济上能够做到相对的独立,缺少了可以挥霍的时间;多了规章制度,少了任意随性,多少个睡不醒的早上都是被九点必须到办公室的上班制度给叫醒的。生活在变化,时代在发展,不变的唯有当初填写高考志愿时投身法治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