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某二十岁出头,其貌不扬,饰物低调,以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个案标的高达数百万元,问其资金来源,表示为自有。而被告李某却称,张某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员,并非实际出借人。通过开庭审理,张某承认这些借款是公司以其个人名义出借。
案例二:借款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归还多支付的高利部分。郭某抗辩,其只是借款中介,并非实际出借人。法院审查发现,王某因资金需求找到郭某,郭某表示审核王某偿付能力后可以提供借款,随即郭某与若干人至王某家中签订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款由案外人孙某转账至王某账户,其后还本付息均系根据郭某指示支付至各指定收款人账户,各指定收款人收款后又将款项回至孙某账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实践中,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根据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在一定时期内起诉的案件数量来判定职业放贷人是最为直接的方式,然而有一部分放贷人会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从事放贷行为,躲避监管,这就需要法院在审查中更为全面、深入的调查案件具体情况,从而揭露实际放贷主体。究其实质,目前在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隐藏型职业放贷人主要为以下几类。
一、公司放贷人
在全国各地严查各类无资质网络放贷平台放贷之前,各种打着“低息”、“无抵押迅速放贷”等旗号的网络平台屡见不鲜,标榜为借贷双方牵线提供专业服务。部分平台本身参与实际放贷,为实际放贷主体,存在放贷资金池,因其经营范围限制,故而通过在起诉前转让债权给公司业务员,或直接以业务员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隐藏其平台职业放贷人身份,该类行为的实质是平台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许可准入的放贷业务,涉嫌非法金融。
二、职业中介居间放贷
一部分借款人急于寻求资金,却无渠道取得,这时候他们会通过熟人介绍或其他方式找到借贷中介,通过中介寻找所谓的幕后资方,签订出借人空白的借款合同,根据中介指示还款至指定账户,甚至直至借款清偿都不知晓真正的资金出借人。该类幕后职业放贷人无疑是最为隐蔽的,其借贷行为通常是多人之间协作,并将资金放在一起运作,给借款人举证制造了障碍,所涉借贷行为往往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甚至涉及套路贷犯罪。
三、受让债权新套路
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一般情况下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部分行为人以此为“契机”开发了以受让债权方式隐瞒实际债权主体的套路,隐藏职业放贷人。审理中,应对债权转让的经过进行调查,披露原债权人,必要时追加其为当事人,对其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进行审查披露。
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职业放贷人以“马甲”套路隐藏身份,方式层出不穷,但可以肯定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存侥幸。